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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锂元锂电池及正极材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苏新锂元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及电池正极材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一、项目名称:锂电池及电池正极材料综合利用项目

二、项目地点:扬州市江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双汇路11

三、建设单位:江苏新锂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双汇路11号,建成后年综合利用锂电池及电池正极材料10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执行标准如下:

(一)严格原料入场控制指标,本项目不得使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

(二)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喷淋废水、实验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一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近期送江苏天雨清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期送江都高新区(北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焙烧废气(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经沉降室+燃烧器+冷却器+布袋除尘器+二级水喷淋塔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调酸调浆废气、洗锂废气、电解废气、MVR蒸发废气(硫酸雾)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塔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硫酸储罐呼吸废气、实验化验废气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关标准;硫酸雾、镍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3中相关标准;单位边界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单位边界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相关标准。

(四)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3类标准。

(五)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

本项目产生的硫酸锂、镍钴金属须开展危废鉴定,在明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下作为一般固废纳入管理,并按照固废处置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以生产厂房、实验室/化验室、硫酸储罐为边界分别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

原标题:关于拟对江苏新锂元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及电池正极材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江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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